答:合同解除后,除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第二百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外,具体应参照《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台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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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处理: 1、工程结算: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后,仍然享有按约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权力; 2、损失赔偿。依照规定,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赔偿因此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 3、其它善后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处理: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解除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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