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条件的问题,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7、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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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是: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3、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4、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5、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作用是: 1、基金托管人的介入,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分离,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效保障资产安全。 2、通过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运作。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通过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可以及时掌握基金资产的状况,避免“黑箱”操作给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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