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包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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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如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过错,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
下列情况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未及时支付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合同的;免除法定责任和劳动者权利;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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