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一、如工资总额中包含有加班费,并且加班费以足额支付你了,就不能再提出要加班费了。如没明确约定且加班费也不能从工资总额中看到,就能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二、你辞职要履行通知的义务,否则如给工厂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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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如下: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不低于正常工资的150%;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工资不低于正常工资的200%;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不低于正常工资的300%。
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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