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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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怀孕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怀孕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则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 (四)小项表述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可见用人单位在员工处在哺乳期内是不能辞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在满一年的时候才可以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此时被非法辞退,则单位需要2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不足一年支付半个月的)。同时被辞员工应当及时去当地的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工作被辞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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