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和合伙人或者股东会的迁址决议。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意见后,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二)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五)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六)迁出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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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 1、2100以上到1000的,收费标准一般是0.5; 2、31000以上到5000的,收费标准--般是0.2; 3、45000以上到 10000,收费标准一般是0.15; 4、510000以.上到100000的,收费标准一般是0.05; 5、6100000以上的,收费标准一般是0.01。
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方主体,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当然享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权利,要求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予以登记。 因为,不动产权利人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发起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居于主导的、核心的地位,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要求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其登记行为是服务于不动产权利人的。 但是登记机关在不动产权利人没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权利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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