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被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条例,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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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专项资金,所以规定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具体的提取使用范围和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房。
住房公积金适用范围: 1、购房。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租房。 4、父母给儿女购房。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5、销户提取全部余额包括: (1)离、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4)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6、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7、治疗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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