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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2020-03-31 15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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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住房公积金适用范围: 1、购房。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租房。 4、父母给儿女购房。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5、销户提取全部余额包括: (1)离、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4)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6、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7、治疗重大疾病。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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