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裁减人员的原则: (1)确实需要原则。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即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必须裁减多余的人员才能度过难关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法定期间,是指《破产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整顿期间,即“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破产法中的企业整顿与人们通常所说的一般企业整顿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破产整顿以直接避免企业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手段,是一种拯救措施,企业整顿是在企业尚未出现根本性危机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经常性措施。破产整顿有法定的期限,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企业整顿虽然也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没有法律约束力。破产整顿必须以达成和解协议为前提,企业整顿则没有法定前提条件。破产整顿已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企业在整顿期间,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要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并追究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企业整顿不会产生这种效果。破产整顿要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企业整顿没有这方面的要求。破产企业整顿的目标是扭夸为盈,恢复清偿能力,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企业才算真正摆脱了被宣告破产的危险。为此,在法定的破产整顿期间,企业必须调整企业内部结构、整顿责任制度、整顿财经纪律、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如果确实需要,还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调整,裁减多余的职工。 (2)程序原则。用人单裁减人员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报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之后,方可裁减人员;工会或者职工对裁减人员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解决办法与用人单位协商。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工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有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的权利。 (3)优先录用原则。因为被减人员对企业情况熟悉,技术熟练,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所以,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也可以防止少数企业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在裁减人后又马上招收新职工,对企业实施大换血,侵犯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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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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