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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以下正当理由可拒付租金: 1、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可以视情况不付租金; 2、由于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无法使用期间的租金可以不支付。法律依据是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承租人拒付租金必须与房东说清楚,一般情况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付租金,是一种违约行为,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并不一定要马上解除合同,为了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可以给承租人对违约的补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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