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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兼职人员是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且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在劳动关系案件中,相对于单位而言,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被动地位。 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一旦产生矛盾,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来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 虽然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根据“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招用记录,或者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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