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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兼职人员是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且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或凭证、缴纳社会保障费记录,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工作证”、“服务证”、“出入牌”等,考勤登记,其他职工证人证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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