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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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出于保护劳动者的需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法律亦不能干涉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单位的自主经营权。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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