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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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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工种、同一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如果劳动者没有能力从事某项工作,无法完成某个岗位的任务,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或者将其转移到合格的工作岗位,帮助劳动者适应新的岗位。如果用人单位履行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这意味着劳动者不具备在用人单位的专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前提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岗位变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办,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该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40、46、47、50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27条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下面我把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策略都给你,供你选用。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采取“书面形式”。工作岗位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劳动者不接受工作岗位的调整,并不属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若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作为相对优势一方的用人单位,在需要变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时,应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所需变更的内容,尊重劳动者的权利,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以免给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造成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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