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采取“书面形式”。工作岗位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劳动者不接受工作岗位的调整,并不属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若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作为相对优势一方的用人单位,在需要变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时,应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所需变更的内容,尊重劳动者的权利,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以免给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造成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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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调岗劳动者不同意是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拒绝的。若企业强制调岗,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如下: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要调岗,劳动者不同意。因为公司单方改变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可以不调岗,继续在本岗位干工作。 如果强行开除劳动者,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者可以要求: 1、继续在本单位原岗位继续工作。 2、劳动者可以辞退工作,单位应该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赔偿劳动者两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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