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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购房,一方未对房子有任何贡献的 购房时,婚前一方全款出资购买落在出资方名下,此房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但,如果另一方为房屋增值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在分割时可能会结合贡献比进行补偿,实际情况需看法官裁定。 2、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
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若是协商不成的,在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的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下,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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