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押金。因此,辞职,用人者必须退还押金。你现在的问题是,“押金条他们也没开给我”。如果对方不承认收取了你的押金,就有点麻烦了。按正常程序来说的话,是要退给你的,但是你提前走,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如果扣取的很合理,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倒也无所谓,如果扣取整月的工资,你就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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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要还押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把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的六个月。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按照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那么质权人需要返还质物。所以即使押金条丢失,债务人也要还押金。
房东不退还押金的,承租人可以与房东协商,要求其尽快退还;协商不成的,承租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准备起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要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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