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关于对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安置,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国家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实施,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原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不变,就能够基本上保证员工利益不受侵犯。所以,贵公司应加强宣传,取得他们的理解。说明若不重签,社保将无法办理。 在重新签合同时,将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基本上除变更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原企业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除严重违纪之外,则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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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履行合同规定时间模糊不清,不够具体明确,导致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出现违时违约的情况。第二由于有关机关部门对合同审核不严格,导致合同出现不可行施的法律条例,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后果。第三由于合所签有关市场发生巨大变故,对合同具有较大影响,导致当事人不能及时履行合同。第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的变更需要考虑下列因素:是否因当事人自愿而变更;是否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是否因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变更;是否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变更;是否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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