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此处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针对“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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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1、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按时支付全额劳动报酬的时候,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2、会由劳动部门下令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如果过了期限不支付的话,则会下令用人单位按照应该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无故拖欠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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