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证据的责任简称为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导致在诉讼中败诉。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见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有别于民事诉讼的举证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起诉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有事实根据,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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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下列是有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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