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对被特定的财产行使。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该担保物,在该物消灭时担保责任亦随之消灭,担保物权也就丧失。除了担保财产之外,担保债权人对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自由财产等都不能行使别除权。根据别除权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的原理,当别除权标的物不足清偿被担保的全部债务时,别除权人不得就未予清偿部分请求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而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清偿。
针对别除权的产生是为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1、别除权是对债务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 2、别除权是针对债务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4、除破产法另有规定者外,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是依扭保法确定的,即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如有别除权人支付的担保物保管费用亦应包括在内,但原则上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者),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