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确定管辖问题,是应根据《民事诉讼法》来另行确定管辖法院受理,还是应当直接由破产法院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虽然别除权的行使不依赖于破产程序,但考虑到便捷效率原则,以及如不确认别除权及限制别除权行使,后果将直接影响到破产程序,所以由破产法院专属管辖较为合适。这与破产受理时尚未审结的担保债权纠纷仍由原受理法院审理的处理原则并不矛盾。破产法院应以裁定形式对于别除权的确认与行使纠纷作出处理,别除权人可以对该裁定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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