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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2022-03-14 19: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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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4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本条是关于别除权的规定。 别除权即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就担保标的物受偿;正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依破产分配程序受偿,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同时,由于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足额清偿,所以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故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申报。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任何债权都必须经申报才能受偿,作为优先受偿的别除权亦应申报,否则要承担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债权人会议确认,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债权……”债权人会议依据债权人的申报,根据上述别除权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如确认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别除权,则有债权人会议主席签发债权确认书,并加以载明。 ③向主管人提出别除请求。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别除权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管理人提出。如果债权人不向管理人提出别除请求而擅自行使别除权,则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否认权,宣告债权人的别除行为无效,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故你单位的债权只要是符合以上的规定,并通过以上的程序来行使,一定会获得优先受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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