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即原订立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的法律行为。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1.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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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过期后又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视为续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属于企业的原因造成的,过期的合同不应再终止,应当办理续签手续。
无论是第几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无论是固定期限合同合作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另外,双方在符合法定情形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解除合同,合同一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宣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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