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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1、拆迁安置房,不是小产权房。 2、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3、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4、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5、小产权房因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法取得房产证,实践中,很多地区的小产权房都有由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权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机构应是县级以上房屋土地主管部门,而乡(村)级政府或其他机构无权制作颁发产权证,所以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只能证明买受人对该套房屋享有使用权,而不能产生确认买受人对该套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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