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按该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计发。 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没有明确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该条文中关于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的生育津贴是以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而按照通常理解,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是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为保证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参保而受到不利影响,且防止发生用人单位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反而因此获利的情况,本裁判指引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对于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生育津贴的标准,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生育津贴也应当包含加班工资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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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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