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时需要劳动者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是为了证明劳动者以前有没有在原来的公司离职,以及离职期间的各种表现。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条款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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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没有离职证明,可采用以下方法来解决: 1、劳动者回去找原公司,要求原公司重新开具一份离职证明; 2、劳动者与新单位协商,出具已经离职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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