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时需要劳动者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是为了证明劳动者以前有没有在原来的公司离职,以及离职期间的各种表现。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条款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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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没有离职证明,可采用以下方法取得离职证明:向原单位申请离职;与原单位工作交接记录表;办理离职手续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减员证明。
入职没有离职证明的办法是:员工不能提供离职证明,但若该员工客观上已经与上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则录用该员工已无法律障碍。也可以运用以下方法取得离职证明: 1、该员工向原单位提出的离职申请; 2、该员工与原单位的工作交接记录表; 3、该员工按照原单位要求办理的离职流程表; 4、该员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已经对其社会保险进行减员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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