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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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提供相应的担保,针对保全财产的数额会相应收取一定的费用,人民法院判决财产保全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保全费用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简而言之,财产保全费先由申请人预先交付,由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提出异议。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提出起诉的,可以到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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