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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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可以提出异议。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提出起诉的,可以到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议一次,对裁定不服的话,可以对涉案案件提起上诉或者再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为了不损害被财产保全人的利益,一般在诉讼开始时都会要求财产保全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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