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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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定节假日加班需要支付3倍工资。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十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不低于日工资基数3加班工资加倍,除11天以外的加班工资按公休日加班标准加倍。用人单位应按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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