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妇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经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 (四)、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生育的男女,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后,自愿不在生育并采取了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五)、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冰河,其父亲或者母亲单独抚养独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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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生育登记条件的个人: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我省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夫妻 2.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1)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初婚夫妻 (2)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夫妻可在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或村(社区)(服务窗口)领取《广西生育登记表》,也可自行从卫生计生部门官网上下载。如实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相关项目。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经办人员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验,查看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并与系统平台的信息进行核验。若是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若是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则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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