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限制也较少,当事人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企业管理、经营、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都可以由当事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因此,合伙协议没有什么范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据各合伙人目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而作出适当的条款安排。 然而,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毕竟存在差异,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如合伙企业不能像普通合伙那样因个别合伙人的退出而结束,因此需要有退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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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有这些: 1、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协议的内容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 (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 (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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