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后,个人档案应当由用人单位转送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转送劳动部门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设区劳动保障所。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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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时候再去转出就可以了,到时候可能要交一定的托管费。 如果新单位可以接受档案的话,由新单位开具调档函,持调档函到原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如果暂时没有找到工作或者新单位不接收档案的话,可办理人事代理,由人才市场开具调档函,持调档函到原单位的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辞职后档案可以选择转回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者户口所在地人才中心。如果选择放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需要本人拿身份证、户口本到街道办理,由街道出调档函到现在存放档案的单位调取。不过如果档案存放在街道按无业处理,则没有工龄累计。 如果选择放在户口所在地人才中心,需要本人拿身份证、户口本办理,人才中心审核属于职工档案并且属于户口属于辖区范围内的,会出调档函到现存的档案单位进行调取。在人才中心存放档案可以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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