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都是合营的中外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章程与合同的内容有些重合,但它们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一是内容上的区别,某些事项,如企业组织机构的建设、职责、管理人员的委派等,在合同中只做原则规定,而在章程中却要具体地规定;有些事项,在合同中有规定,但在章程中并不规定,如中外双方有关合营争议的解决;有些事项,在合同中不做规定,在章程中要做具体规定,如董事会的会期、议事规则等。二是效力范围的区别,合营合同只涉及中外合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签署合营合同以外的人无约束力;章程是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及活动规则的,既对合营的中外当事人有约束力,又对企业的从业人员有法律效力,而且合营企业一经批准成立,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合营企业,章程就成为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准则。三是性质上的区别,合营合同是中外合营者制定的内部文件,属于商业秘密,一般不对外公开;而企业章程则是合营的中外当事人制定的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公开“宣言”,除约束企业内部人员外,还要向与其有业务往来的第三人出示,不属商业秘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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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不一样:合营企业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联营企业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企业。 2.分类不一样:合营企业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联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 3.投资者的影响不一样: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合营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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