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作企业名称及住所; (2)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 (3)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4)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6)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7)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8)有关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的规定; (9)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10)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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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所签订的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的合同。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包括: 1、承包经营期限; 2、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 3、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 4、收益的分配方式; 5、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6、违约罚则;争议解决方式; 7、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及债务的责任; 8、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序、计价办法; 9、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 10、企业债务安全线; 11、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 12、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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