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妻子代丈夫签订的卖房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双方是夫妻,可以代理签字,同时,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2、《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父亲生前把房屋分给3个儿子父母跟着老3住但是分的房子拆迁了是已老3名子补住拆的现在父亲过世了。母亲要房子(分家上父亲代签字母亲按的手印)能要回吗0,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父母的房子,父亲去世了,房子不是都由母亲继承。如果父亲去世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则父母的房子,一半是母亲的,剩下的一半由你母亲和子女及你的爷爷奶奶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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