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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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对于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不予执行的,另一方可以起诉,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该方履行离婚协议。 法院受理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是: 1.原告应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2.被告应当身份明确; 3.争议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诉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4.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该方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依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执行离婚协议可以起诉,起诉的条件是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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