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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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先向法院起诉确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待有明确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法院执行机构仅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等。因此离婚协议是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通过法院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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