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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转让的条件有: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不能转让的房地产有: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下列条件不能转让: (1)按照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 (3)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应完成供排水、供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股权转让过程的条件如下:必须经合营方同意,并取得合资企业董事会的通过,合营方有优先购买权。并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的问题如下:公司规定股权转让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不违反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效力;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按各自的持股比例转让;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告知拟受人转让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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