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 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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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转让的条件有: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不能转让的房地产有: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下列条件不能转让: (1)按照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 (3)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应完成供排水、供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屋买卖过户的程序规定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购销合同、房屋核档证明等材料到房产局提交申请;备案网签办理核税缴税手续后出具税务收据;递交收据、填写申请书并领取受理通知单;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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