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原件丢失了,只有复印件,那么借条的原件和复印件有同等法律效应吗?作为证据材料,借条原件的法律效力明显强于复印件。我国在当事人举证上实行的是“原件、原物优先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在诉讼中,原件是直接证据,人民法院依据借条原件(书证)就能作出独立判断,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等相应的法律事实;而借条复印件属于复印件书证,是补强证据,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所以追讨债务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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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函复印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类型是比较多的,证据一般要提供原件的,但有人只能提供复印件,所以这时候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收据原件丢失了,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一般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在经济纠纷中,收据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而收据要提供原件,如果收据原件丢失,当事人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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