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8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除了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外,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但不低于3896*12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51*9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1*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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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工伤的员工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赔偿一般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员工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上年度员工的月平均工资;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
8级工伤如何赔偿: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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