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8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除了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外,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但不低于3896*10个月=3896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51*9个月=49059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1*9个月=49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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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八级赔偿标准为:八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具体金额需根据材料详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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