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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依据

2023-01-28 03: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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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1-28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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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能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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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能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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