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单、考勤表应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工资、出勤情况交劳动者签字确认并依规定时限保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若考勤表未经过劳动者本人签字,劳动者又予以否认的,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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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表不一定要员工签字。考勤表或者考勤记录属于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一种方式,不一定非要通过让劳动者签字的方式予以确认。如果用人单位在提供未经劳动者签字的工资、考勤记录同时,能够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如银行支付工资凭证、工资发放记录、证人证言、请假条,或是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的单位相关制度等,并能与单位相关制度相互印证的,应被依法采信。
劳动仲裁考勤记录一般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当今存在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的单位的地位往往不平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法》制定的目的也在于保护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的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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