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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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提议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如下: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2、会议15日前通知各股东;3、单独或总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临时提案;4、股东大会的表决可采用会议表决;5、股东大会应将决定作为会议记录;6、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所持股份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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