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第32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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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必须约定的,法律只对试用期的期限做了一定的范围限制,而具体的试用期期限则需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另外不约定试用期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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