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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三,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 2、报告、申诸的时间要求: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30天之内申请。在此时间之内,报告和申请要越快越好,这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 3、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和申请后,应抓紧调查取还,一般应在7日内,特殊情况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要包括:职工申请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书及有关资料业的工伤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 4、工伤争议处理:对两种争议应适用不同的程序。一是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二是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来源名律师)。
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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