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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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夫妻两个有2个子女,但是这两个子女有医院开具的缺陷证明,符合这个条件的国家可以允许生三胎。 2、如果是离过婚的夫妇,再次结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生三胎不罚款。结婚前男女双方都有子女,再婚后可以再生三胎。 3、若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户口,且夫妻双方本身都是独生子女的,可放开生育第三胎。
三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置于全球视域下考量。欧洲(尤其是南欧、东欧和西欧)、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婚育观念与婚育行为都先于中国内地发生了巨大变化,更早地实现了第二次人口转变。与第一次人口转变不同,第二次人口转变是婚姻、家庭和生育全方位的转变,是从理念到行为的转变,是在理念驱动下的行为转变。转变约始于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欧洲,继而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家蔓延。面对这一新的转变,新加坡、日本和韩国分别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后陆续推行了鼓励生育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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